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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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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之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其增值部分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上升所致,仍应为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不用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购买股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买进股票,婚后未加以管理,股票增值部分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自然增值,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如果婚前购买的股票因市场变化等非人为操作而婚后升值,升值部分属于自然孳息,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如果股权升值是婚后积极管理操作造成的,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如何分割增值部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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