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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知道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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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运输。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综上,我国植被每年都会遭受一定量的损害,植被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好处,也呼吁大家去保护他们,让他们能更好的造福人类。
本罪与收购赃物罪的界限盗伐、滥伐林木在广义上也属于赃物,因此非法收购、运输赃物也属于收购赃物的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收购对象的不同。以本罪论处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对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以外的其他赃物,应当以收购赃物罪论处。2、本罪与盗伐、滥伐共犯的界限唆使他人进行头盔、滥伐,然后低价收购,或者提前与盗伐、滥伐犯罪分子合谋,承担盗伐、滥伐林木的运输分工的,以盗伐、滥伐林木罪共犯论处。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砍伐、砍伐的林木。行为者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大大帮助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和发展。对这种行为要严厉打击。(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进行购买、运输。如果行为者收购了合法砍伐的林木,就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犯罪的收购数量多,多次教导不改变的管理者履行况下,妨碍管理者履行职责的恶劣社会影响等。(3)主体要件。非法收购、运输砍伐、砍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砍伐、砍伐的林木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的规定,公司也可以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砍伐、砍伐的林木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有获利的目的。要求行为者主观收购,运输对象是砍伐,砍伐林木,知道。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砍伐,砍伐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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