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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知道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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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砍伐、砍伐的林木。行为者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大大帮助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和发展。对这种行为要严厉打击。(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进行购买、运输。如果行为者收购了合法砍伐的林木,就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犯罪的收购数量多,多次教导不改变的管理者履行况下,妨碍管理者履行职责的恶劣社会影响等。(3)主体要件。非法收购、运输砍伐、砍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砍伐、砍伐的林木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的规定,公司也可以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砍伐、砍伐的林木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有获利的目的。要求行为者主观收购,运输对象是砍伐,砍伐林木,知道。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砍伐,砍伐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森林”是指具有一定面积的林木的总体,包括树林和竹林,具体可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其他林木”是指其他的树木和竹子。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适用三档刑罚:(1)对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3、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因为买林木的一方必须是明知这是滥砍滥伐的林木还买才能被判处有罪,而恰恰就是这一方面不好加以判别,当然动手的行为人被判刑是很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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