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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经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未提出新事实、证据或理由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在审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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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起上诉,原则上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且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当在5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报送上诉材料的时间。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全部案卷、书状和证据后,应当进行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如有欠缺条件,人民法院应限期补正,上诉人逾期不补正的,应裁定驳回上诉。当事人上诉符合前述上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实行公开审理,是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公开审判有两方面的内容:(1)审判活动向群众公开;(2)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允许新闻记者报道开庭审理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除合议庭评议以外的全部活动,包括法庭调查、辩论、征求原告被告双方意见、宣告判决等,都要公开进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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