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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抵押登记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抵押担保未登记是否有效,要区分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房产抵押担保未登记,则没有有效设立抵押权,不发生抵押效力;对动产而言,则是抵押担保未登记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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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必须登记的抵押权,如未登记,只是抵押权可能未生效。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有所区别和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依据《物权法》第178条之规定,《物权法》施行之后,《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或已注销,债权人无权请求抵押人承担保证责任。 1、抵押不同于保证,但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其设立目的也是为了保证债权得以清偿。 2、如果债权人人未及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或已办理了抵押权注销登记,则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已消灭,债权人也就不享有抵押权。如果不动产抵押未登记,则债权人无权要求行使抵押权,但可依据《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配合办理登记;但如果不动产抵押已注销登记,则视为债权人自愿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终局消灭,债权人也就无权依据《抵押合同》再行使任何权利,《抵押合同》视为自动解除。 风险提示: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提供保证时,应选择信誉好、经济实力强的个人或公司提供保证,且最好要求债务人提供多名保证人提供保证;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时,最好选择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因为动产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容易发生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而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问题。相比之下,不动产抵押的风险较小。
1、未登记的房产抵押担保合同有效。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登记是针对特权的变动而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抵押权未生效。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该合同并未直接产生抵押权这一担保物权,而是必须与登记结合,才能设立抵押权,如房地产抵押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权才有效。但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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