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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查明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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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实行资质许可制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三)有公开的专业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并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四)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五)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六)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七)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八)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九)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十)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申请人凭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质监、工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市燃气管理机构意见,并按照燃气专项规划要求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监、安监、房产、气象、环保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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