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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收货人注册登记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由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涉及注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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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部门、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检验。
供货商、收货人注册登记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由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申请人应当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向质检总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注册登记申请书;(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的商业登记文件;(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3张以上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和场地实景的照片;(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六)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的文字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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