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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证据保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证据有可能灭失的危险。在仲裁程序中,有些证据如果不能及时收集、保存,就有灭失的可能,在仲裁审理中就无法...
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证据有可能消失的危险。在仲裁程序中,如果一些证据不能及时收集和保存,则可能消失,在仲裁审理中不能有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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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需要以下条件: 1.我国与被申请国之间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双边条约,或者两国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涉外仲裁裁决的内容或者两国之间具有互惠关系。 2.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是依符合仲裁法或者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作出的,也就是说,涉外仲裁裁决的作出程序是正当的。 3.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并且该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内容。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仲裁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对争议的标的或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或转移的一项法律制度。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而且应当根据法律的现定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明确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保全证据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然后由受案仲裁委员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交。这里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二是仲裁委员会无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对国内仲裁案件证据保全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符合证据保全条件的申请作出裁定,并予以执行,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对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此可见,证据保全在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中的地域管辖是一致的,不同的是级别管辖,一个是基层人民法院,一个是中级人民法院。对哪些证据,采用何种方法予以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证明,有关证据保全的方法,因不同的证据采用的保全措施要有所不同。例如,对证人证言证据的保全,应采取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的方法;对物证的保全,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勘验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像,或者采取保存原物。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可以采用变卖,保存价款的措施;对于书证及视听资料,可以及时调取到法院保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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