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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被收回的情形如下: 1、将公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进行调换的; 2、改变租房用途; 3、改变公租房装修不恢复原状的; 4、在住房内进行...
公租房被收回的情形如下: 1、将公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进行调换的; 2、改变租房用途; 3、改变公租房装修不恢复原状的; 4、在住房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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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下,公租房将被收回: 转租或擅自调换; 2、改变住房用途; 3、破坏或擅自装修房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房间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闲置6个月以上的; 7、租赁期内租赁或者购买其他经济适用房的。
公租房被收回的情形如下: 1、将公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进行调换的; 2、改变租房用途; 3、改变公租房装修不恢复原状的; 4、在住房内进行违法行为; 5、空置住房半年以上。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损失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空置的;(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的;(三)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四)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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