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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使领馆只能为在本馆缔结婚姻关系的人办理,所在国家必须承认领事婚姻中的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在国外居住但在国内登记结婚的夫妻,只能向国内婚姻...
双方均为海外人员,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必须共同向原结婚登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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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上述公约的第二章《外交官员、领事代表和特派员取证》,几乎全部作了保留,但是第15条却独属例外。根据该条规定,在民事或者商事案件中,我国的外交官员或者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当事人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我国法院中正在进行的诉讼。同样,我国也允许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者领事代表实施的取证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款已经规定:“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取证公约》规定的涉外调查取证和使领馆对本国公民的调查取证外,我国不允许外国机关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是经过我国主管机关批准
中国登记的涉外婚姻外国大使馆不能查到,因为在中国登记的涉外婚姻不需要到该国住中国大使馆登记、或备案。但是如果该外国人到该国住中国大使馆办理了相关证明手续,就可以查询到相关信息了! 1.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2.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4.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我国驻外人员办理离婚登记流程如下: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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