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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至四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建议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向盟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标准,应当配备适应开展相应安全服务需要、掌握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标准的技术人员。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安全服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结构、配置等用户信息;不得非法占有、使用用户的信息资源;不得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设置隐蔽信道。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接入本网络联网单位和用户的备案工作,真实、准确、完整登记联网单位和用户的名称、性质、有效证件、互联网地址、装机地址、上网电话、联系人等公安机关要求备案的信息,报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联网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二)记录并留存接入本网络的联网单位和用户登录、退出互联网时间及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等上网日志信息,留存时间不少于1年;(三)落实相关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通过互联网地址和相关网络应用信息能够对应联网单位和用户信息;(四)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涉及互联网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采取人工值守、远程联网查询等方式提供24小时快速查询支持;(五)协助公安机关对接入本网络的联网单位和用户进行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六)互联网络拓扑结构、通信协议等拟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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