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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是2005年交通部发布的,经过交通运输部的几次修改,于2016年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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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16年4月7日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本次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将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将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删除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修改是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的相关要求,切实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实现审批行为的公开便利。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有利于提高登记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推动监管方式创新,促使监管重心由事前向事中事后转移,全面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二是将第六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将第八条第(三)项中“车辆检测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删除第三章及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第一项。修改原因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第1号)包含了以上内容并且对相关规定作了调整。 三是在第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该条是保留原第三章二十一条有关年度审验工作的要求,并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第1号)相关表述作了调整。 四是将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修改为“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此处是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相关规定而作的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建立正常的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及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第三条、汽车客运站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服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必须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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