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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欠税怎么办?

2022-07-12
一、税收债权的申报 破产清算企业欠税而形成的税收债权,税务机关应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向企业破产清算管理人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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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税款滞纳金的处理 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滞纳金只应计算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欠税则不宜再计算税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三、税收保全措施的限制 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对于尚未解除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的税收债权,将丧失优先性。 法律依据: 1、《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七条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四、继续履行合同涉税事项处理 管理人选择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税收债务包括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等,属于共益债务,不需要申报,在破产费用之后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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