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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57条之规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商标相同或近似判断是商标权的排斥力范围的基本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包含 “行业名称”的商标,在不考虑使用情况及知名度的情况下,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下,“行业名称”要素在商标注册中有时候可以弱化、甚至可以忽略。
蓝车主要责任。你应该在右侧路肩等待后方直行车,直到没有车辆超越你,对面也没有车才能调头。
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头皮创。 3.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眼部挫伤。 3.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眼部外伤造成实力下降 3.10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耳廓创在lcm以上;耳廓缺损。 3.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 3.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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