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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截止2014年1...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6月30日前,曾与城市企业(包括城市集体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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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缴养老金的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发放,个人养老保险以城乡居民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人身保险。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一次性补缴养老金的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如下: (一)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参保以后年度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对符合享受我市高龄增发养老金政策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约为690元/月,年满70岁增发50元,年满75岁再增发50元。(二)对超龄人员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以下简称连续工龄,下同)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按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18元/年×连续工龄(计算到月)。 (三)超龄人员在2012年内申报参保并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申报参保并完清缴费的,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不同地方的养老保险补缴方式有一定差别,参保人在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时需进行详细的信息咨询。
1、在城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各种原因终止劳动关系或者离开原单位,可以提供有效的原始材料的,不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优惠政策,包括未参加保险的企业和人员,以及中断支付的企业和人员。上述人员可以在自愿原则下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支付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的人群:1。灵活就业人员、城市个体工商户,停止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补充社会养老保险。2、老固定劳动合同工,包括计划中的长期临时工、城市户籍中的临时工、未参加保险或者停止缴费的,可以补充养老保险。3、被开除、未经公共服务释放、出名的,可以补充《社会养老保险》第十五条规定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不足15年的,可以缴纳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一次性补缴是参保人所在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龄超过46周岁,按年缴费至60周岁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不多,根据缴费和领取待遇之间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关系,政策允许参保人自愿选择是否一次性补缴,并享受政府补贴,政策规定允许补缴的年限为15-[61-(参保人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年份-参保人出生年份)];中断性补缴是参保人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因个人原因没有按年缴费而进行的补缴,中断性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社会养老保险如何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补交问题失业补贴可以进行申请,自解除之日起60天内办理。手续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书,失业证,交纳证明,,申请书等到当地局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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