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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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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起诉后,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否则逾期将按撤诉处理,还需要承担此次案件受理费。
可以重新起诉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缓缴诉讼费按撤诉处理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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