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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毕竟已经进入和审判程序,已经使用了法院的人力资源等,原告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原告所交纳的诉讼费不能全部退回,但应减半收取。行政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在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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