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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一个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生性债务关系;二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次生...
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有如下主要区别: 第一,债务转移是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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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的存在。 2.协议的内容。 3.债权人的同意。 1.协议的存在。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协议,是区分债务转让和第三人履行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三人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是基于无因管理而代为履行,即第三人履行并不一定要求其与债务人之间有合同关系的存在。但债务转让必须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因此,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协议存在,则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必然没有债务转让行为发生。当第三人履行时,其行为就可能为第三人履行。 2.协议的内容。在债务转让和第三人履行两种情形下,债务人与第三人都有可能达成一定的协议,协议内容的不同,是区分债务转让和第三人履行的基础。如果协议的内容明确为转让债务,则可认定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可能发生债务转让。如果协议内容明确为委托第三人履行合同,第三人则为履行辅助人,此时不发生债务转让。 3.债权人的同意。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的同意是发生债务转让的前提。只有债权人同意,才能发生债务转让的效果。如果债权人没有表示同意,即使债务人和第三人有债务转让的协议,债务也不因此发生转让。第三人因此而履行债务的行为,并不是对其所承担债务的履行,而只是作为履行辅助人代替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有必要强调的是,债务转让相当于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合同的变更,并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成立新合同,债权人的同意应当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否则不能认为债权人已经同意。同时,债权人的同意必须是对债务转让的同意,而不能仅是对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同意。如果债权人只是同意接受第三人的履行,即使债务人与第三人有转让债务的协议,也不能由此推定债权人已同意债务转让。
1、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将和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也就是说,债务转移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与债权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说,即使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且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2、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将加入原合同或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是合同债务的全部转移,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即使是债务部分转移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当事人。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主体,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
1、性质不同。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一个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生性债务关系;二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次生性债务关系。在这两重债务关系中,第三人与原债权人无任何债务关系,其只对原债务人负有义务。而债务的转移中间依然只有一种债务关系,那就是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2、生效的要件不同。第三人的代为履行为债权人实现利益增加了一定的保障,有利于债权人的实现,故不须债权人同意。而债务转让使得原债务人免责,因而受让人履行能力对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至关重要,故其生效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3、法律后果不同。债务转让在债务人转移义务后,第三人(受让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债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不能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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