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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上诉,不是申诉,上诉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缴纳上诉费。如果超过上诉期后,才是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 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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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2、申请再审材料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四)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根据《》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行政主体的行为或者不作为或者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可以概括为三个:一是认为;二是法律利益;第三,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利益上。法律利益关系是指起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存在直接利益关系,是基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可见,利益关系的前提是具体的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的权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理念。不能孤立地理解法律上的利益关系。《若干解释》第一条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排除在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外,意味着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利益关系可以解释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这种实际影响应该包括两种情况:积极(不利)影响和消极(有利)影响。也就是说,如果行政主体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原告的资格可以具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起诉人必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法利害关系,否则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事实依据不同,法院必须首先严格审查起诉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或者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由此可见,这种利益关系必须是一种已经或必然形成的关系,不仅是事实,不确定,而且必须是法律上已经确定或必然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开庭审理前,应由书记员核对各方当事人是否到庭,书记员发现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未准时到庭应该报告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应按照传票记载时间准时开庭。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准时到庭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1)原告在宣布休庭前到庭的,承办法官应当要求原告如实向法庭陈述迟到原因,如不属于正当理由,应当予以训诫后,准许其进入审判区并在当事人席就座。承办法官对原告的身份予以核对。(2)原告在宣布休庭前仍未到庭的,承办法官不得当庭宣布对原告作撤诉处理,而是应当宣布:“将对当事人缺席事由予以查明后依法处理,如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撤诉”。(3)在宣布休庭后,原告到达法庭的,应当对原告迟到原因予以审查,如无正当理由的,则视为撤诉。如属正当理由的,应重新确定庭审日期。并决定再次开庭的费用是否由未按时到庭的当事人负担。(4)被告未准时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庭审。如被告在庭审终结之前到达法庭的,在查明被告身份后,要求其向法庭陈述迟到的原因,如不属于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训诫,对于已经完毕的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认为有必要外,一般不予恢复。(5)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按照法庭通知的时间到庭的,应当延期30分钟开庭,由书记员将情况记录在案。在延期的时间内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的,应宣布开庭,按照本条第(1)—(4)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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