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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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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是实际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的合同。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范围: 1、提供国家人事劳动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服务; 2、提供代为招聘、引进所需人才服务,包括办理大学毕业生的接收事宜(含户口调入广州); 3、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管理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事宜及相关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整理; 4、按照有关规定,承办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 5、办理派出人员的录用、退工、合同鉴证等事宜; 6、为派出人员发放工资和福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代为派出人员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和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并办理赔付手续; 8、按有关规定办理派出人员的出国政审、申办证照以及出具各种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9、协助办理派出人员解聘、辞退后的推介和再就业事宜; 10、承办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它事宜。
劳务派遣的适应范围为: 1.临时性的工作岗位,具体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的工作岗位,具体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第 一、二款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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