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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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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 (二)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有权委托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从受理事件之日起3天内必须通知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通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应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应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委托律师辩护。通知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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