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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国外如何办理夫妻离婚

2021-11-29
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在中国居住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外国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仍可共同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如果一方不能回国亲自处理,必须通过诉讼。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能回国,无论双方是否同意离婚,都必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居住在中国的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国一方可以委托其在中国的律师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必须直接在我的驻外使领馆公证。 如涉及外文证据,还应在当地国家进行公证和认证,拿回中国作翻译,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实践当中,涉及在国外的房产,通常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根据法律适用,中国法院通常不予处理,由当事人到所在国另行解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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