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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刑事诉讼的律师,刑事诉讼参加人根据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
我是一个刑事诉讼的律师,刑事诉讼参加人根据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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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人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二人为辩护人。以下人员可以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组织、嫌疑人、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嫌疑人、被告的监护人、亲友。依法受到处罚或者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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