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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应为土地的使用者而非所有者。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无论其采用何种形式,转移的都是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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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租倒包。由乡(镇)或村集体将农民承包的土地“返租”回来,再承包给个人和单位(往往是有经营能力的种养能人或经济实体),由接包方向集体缴纳承包费,同时给转包土地使用权的农民以经济补偿。这种形式在尊重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改变一家一户分散种植的格局,实现了区域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在发挥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的优越性的同时,也发挥了家庭分散劳动的优越性。 2、土地股份合作。即农民把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交给集体,从而换取一定数量的股份。集体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并通过章程或协议将投资形式、投资份额及收益分配等经济处理办法事前做出规定,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股份公司的成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所有土地和其他资产经评估被作为投资入股,然后根据评估的结果给农户配股。二是以土地作为唯一的资产入股,并根据一定方式(如社区成员资格、承包土地的数量和年限、年龄等)给每一个成员配股。 3、土地转包。原承包方将其土地使用权以一定的条件再发包给第三方,而原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变。在这种方式下,新的承包人不与土地所有者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双方根据当时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条件签订转包协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转包市场期限机动灵活。这种情况多数是转包者已有非农就业门路,不以土地为生,从而转让土地使用权,保留承包权,一旦失去非农就业机会仍有土地作为生活保障。 4、土地转让。指原承包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将自己与发包方业已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第三方向发包方履行。这种现象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近城郊区和厂矿工业区附近。这些地方的农民有相对稳定的非农收入,从而不必再依赖土地来维持生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农民不必再为几亩田的经营牵肠挂肚,可以安心从事二、三产业。 5、土地互换。土地互换有两种形式:一是由集体出面组织的互换。某些乡(镇)村基于连片种植的需要,统筹规划产业带,宜粮则粮、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农户通过换地,从事自己愿意的种植方式。二是农户之间的互换。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为便于耕作,双方互换土地使用权,各得其所,这是以双方各自的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的市场交易行为,主要是因土地分散、地块零散引起的。 6、委托经营。指农户因外出等原因而又不愿放弃土地,从而委托他人代行经营,收益分配由双方协商解决。一些地方,种粮农户们只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并进行简单的田间管理,便可坐享收成。期间各类农事,由他人负责打理,即通过专业农场、农机专业合作社、粮食专业合作社对粮食生产实行“统一翻耕、统一育秧、统一播种、统一植保、统一收割”的“一条龙”有偿服务,或提供某一关键环节有偿服务,实现土地耕作社会化服务。 7、“四荒”地拍卖。指竞争买卖“四荒"地,即众多欲订约人通过公开竞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合同,购买“四荒"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种植养殖。
第一,接受委托,律师接受委托,根据委托人提供信息,起草准备调查程序。第二,尽职调查。调查核实当事人主体资格信息,土地信息,开展系列尽职调查,出具流转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第三,签订合同。可行,组织双方洽谈一致后,在律师指导下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履行相应的土地流转程序法律要件。第四,审核发证。提醒并帮助委托人及时备案,登记过户,避免一切法律风险。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转包、借用、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1、转包转包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方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2、出租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3、借用借用是出借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借给他人使用。借用是一种无偿合同,借用人无需向出借人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费。4、互换互换是农民为了耕作方便或出于其他考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不能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5、转让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经营权,经发包方许可后,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一种行为,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入股是农户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入股的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生产,收益按股分红,是一种具有合作性质的流转形式,而不是入股组成公司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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