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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缓刑考察的主体 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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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因此,如果走私毒品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就能适用缓刑。
缓刑考试期间的考察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缓刑考察主体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试期间,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配合。2、缓刑检查的内容是检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检查期内是否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3、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检查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三)遵守检查机关关于访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应当报检查机关批准。
《刑法》第26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判缓刑,假释或暂缓监外执行的犯罪人,依法执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方法》,第五条规定: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者、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验证其居住地,在判决时或离开监狱前,应书面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的时间和过期报告的结果,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判决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等法律文件,同时复印居住地县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收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户籍地为居住地,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常住地为居住地。司法实践中一般由犯罪人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实施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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