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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的含义是什么,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是怎么界定的

2022-03-07
对于刑事诉讼证据,在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上有不同界定,他们分别从不同方面阐明其特性,揭示其内涵,揭示这一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种定义方法: 一是证据事实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l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据此,刑事诉讼证据应该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牛津法律大词典》对证据一词解释为:“事实,从事实中推断出的结果及陈述。这些事实、结论和陈述有助于法院或其他调查主体确信某些尚不知道但正在调查之中的事实和情况。”证据事实说在确认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能力的基础上强调证据是一种客观事实,可说是证据的实质定义。 二是证据材料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又规定了以下七种证据形式,并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这里,证据的内在规定性已不仅仅是一种事实,同时也指证据事实的载体即证据的形式,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因此证据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也可以界定为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材料或事实载体,司法实践中人们常说“某人的证言是一份重要证据”、“某被告的供述是有力的证据”,以及“移送证据”等说法,都是在证据材料意义上运用证据概念的。证据材料说,可以视为证据的形式定义。 三是证据手段(或证据方法)说。这是国外学者经常使用的证据界定方法。如法国《拉普斯大百科全书》对证据的定义是:“证据就是为了确定某一个法律事实的真实情况(或某一文件的存在)所使用的手段”。日本平凡社所编《世界大百科事典》亦称:“证据是法律用语,是法官在诉讼上为了获得资料确定判决基础采取的一种手段”。这种定义强调证据作为证据手段的功能,可以称其为证据的功能定义。 我们认为,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对指控事实的裁判者获得确定裁判的基础所依赖的一种手段。它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证据方法,二是证据资料。所谓证据方法,是指含有据以认定事实的资料的场所、物品或者人;所谓证据资料,是指对证据方法进行调查可以获得的内容。前者是证据的外部形态,后者是证据的实质内容。以证人证言为例,提供证言的证人便是证据方法,而证人的陈述内容则是证据资料。同理,作为证据的物品便是证据方法,通过对物品的检验而得知的该物品的性质、形状及其变化,则是证据资料。可见,证据总是证据方法的形式与证据资料的内容的统一。 刑事证据的特征 刑事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和客观反映,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具体体现在:其一,诉讼证据有自己存在的客观形式,并且这种形式可以为人的认识所感知。如果不具有能为人们在现有条件下所感知的形式,它就不能被人们认识并被用作诉讼证据证明案情。其二,诉讼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是不以当事人和司法人员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切主观臆断、想象都不可以作为证据。证据中包含的虚假内容也不具备证据的本质属性。 承认证据的客观性并不是排斥证据的主观性。证据资料中的人证就是以主观感知和主观陈述的方式产生的。但主观性只是个别证据的产生渠道和表现形式,而客观性才是绝大多数证据的本质特点。 (二)相关性 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主要从四个方面理解:其一,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它是案件事实作用于客观外界以及有关人员的主观知觉所产生的。其二,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是指关系当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与这些基本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则不具有相关性。其三,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必然相关与偶然相关等。但联系如果过于间接,相关性太弱,这样的证据就可能不视为具有相关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其四,相关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可以说考察分析证据的相关性的落脚点应该在证据的证明力。 (三)合法性 合法性又叫可采性,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可以被采纳为诉讼证据。采证标准包括:一是由法定的主体提出和收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为证人。鉴定结论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和有鉴定权的人员出具才可以被采纳为证据。收集证据也是如此,有的证据或采取某种特定方法收集证据只能由特定主体实施。如搜查只能由具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实施。二是符合法定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办案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引诱、欺骗、威胁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三是具备法定形式。我国规定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七种形式,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得采纳。四是不违反有关证据规则。禁止非法取证是普遍的规则。英美法系国家还有排除传闻证据、排除意见证据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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