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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
专利强制许可是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有三类:滥用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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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 1、概念 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条件: (1)请求人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 (2)请求人提出了合理条件。法律无明文规定,一般可参考专利权人向第三方提出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及生产规模、销售市场范围等条件做出判断。 (3)请求人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得到许可。“合理长的时间”是指专利被授权之日起3年后。 二、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 与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相比,其特殊性在于: 第一,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或目的下使用,即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者非常情况或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第二,不需要由地方提出申请,专利局可直接做出强制许可的决定。 三、交叉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第二专利)比此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第一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第一专利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二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在给予第二专利权人实施第一专利的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一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第二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可以给与相关专利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3、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者非常情况时,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4、为了公共健康目的; 5、为了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所谓从属专利是指前后两个专利之间在技术上存在从属关系,在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落进在先专利的专利保护范围之内。所谓从属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明显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实在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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