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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实施的强制许可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种类有:(一)不实施的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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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 1、概念 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条件: (1)请求人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 (2)请求人提出了合理条件。法律无明文规定,一般可参考专利权人向第三方提出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及生产规模、销售市场范围等条件做出判断。 (3)请求人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得到许可。“合理长的时间”是指专利被授权之日起3年后。 二、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 与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相比,其特殊性在于: 第一,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或目的下使用,即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者非常情况或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第二,不需要由地方提出申请,专利局可直接做出强制许可的决定。 三、交叉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第二专利)比此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第一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第一专利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二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在给予第二专利权人实施第一专利的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一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第二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有四种类型,它们是: (1)独占许可证,即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进行独占性实施。与此同时,不仅专利权人不能再许可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实施该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 (2)独家许可证,也称排他许可证或全权许可证。是指持有该许可证的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的排他实施权。 (3)普通许可证,即持有该许可证的被许可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实施该专利。与此同时,专利权人不仅自己可以实施该专利,而且可以再允许第三人实施。 (4)分许可证,是指在专利许可证合同中,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再许可他人实施该项专利的一种许可证形式。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有如下种类: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或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的; 2、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进行强制许可的; 3、其他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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