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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
《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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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一)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三)、经济帮助可以是一次性帮助,也可以是持续性帮助;可以是短期帮助,也可以是长期帮助;至于帮助时间长短,可以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存能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双方年龄状况来确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该规定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离婚时的一种延伸和表现,也是扶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由此可见,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离婚要给予经济帮助的情况有: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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