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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规定,审理行政诉讼一是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在接到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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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行政诉讼: 一、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组成三人以上单数的合议庭,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四、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首先,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适用主体上说,其主体是人民法院,具体由内设的行政审判庭承办。行政审判的组织形式没有独任制,只有合议制。 其次,从审查方式来看,人民法院应适用审判方式,这里的审判对应书面审判。开庭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依法不公开的。 第三,从审查的范围和广度来看,法院只能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包括相应的抽象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无权立案和撤销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可以反复适用于不特定对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从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深度或程度来看,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
简单而言,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也就是合法性的审查。而合理性作为例外也就是讲在合法的前提下审查其是否合理,比如说,甲乙都违反交通法规,交警对其二人处罚,谁不服提起诉讼,审查的是其合法性的问题;要是二人是对处罚力度不服提起诉讼,这就是合理性的问题。《》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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