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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材料记载的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形下...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条件如下: 一、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主张股权,必须证明其已真正出资。隐名投资者向公司主张股权的,必须首先证明其有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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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条件如下: 一、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主张股权,必须证明其已真正出资。隐名投资者向公司主张股权的,必须首先证明其有出资行为,出资行为是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内在表现。 2、实际投资者变更工商登记为股东,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半数以上股东明确表示承认或同意隐名投资者股东身份。
隐名股东在要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持股协议。同时,要注意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果为了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合同将因违反《民法典》而被认定无效,不能保护这类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在确认代理关系的情况下,隐名股东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记录在股东名册中,记录在公司章程中,办理公司登记时,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一半以上同意。
隐名股东在要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持股协议。同时,要注意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果为了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合同将因违反《民法典》而被认定无效,无法保护这类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实际投资者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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