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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将股权转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法规依据是什么

2022-01-24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将股权转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法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文件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将股权转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参照文件全文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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