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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规范 (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2、...
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2、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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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表示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1)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离婚协议的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2)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3)离婚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双方离婚,规定另一方不得、不得离家,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这一条款违法了《》的规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4)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5)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6)离婚协议应当履行,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经过法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除了对方自愿净身出户的,法院和其他任何人没有资格要求当事人必须净身出户,认为只要在婚姻关系当中存在过错就得净身出户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可是,我国公民对于自己的合法财产有自己处置的这种权利,离婚时甘愿放弃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这样的决定其他人也无权干预
1、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问题。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如果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和现在住的地方不一致,只能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即使是律师,也不能代替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即便授权委托书经过公证,代理人也不可以代办民政局的协议离婚手续,这一点,与国外如日本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如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3、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如果结婚登记时是在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办理的,仍可以直接到该使(领)馆依照《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必亲自回国内办理,但是如果驻在国不承认使领馆办理的离婚证书的效力,当事人仍应在国内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办理。
什么问题呢?1、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2、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3、起诉离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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