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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提出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建议;二、负责起草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规章;三、研究拟定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四、研究拟定司法鉴定技术管理规范(程序规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五、指导和监督地方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六、组织实施有关司法鉴定的宣传、理论研究;七、组织实施司法鉴定的技术交流合作;八、指导司法鉴定技术研发工作;九、指导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实施工作;十、承办指导司法鉴定协会的具体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类别的标题:一般2号或者小1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司法鉴定许可证号:000000000(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3号仿宋体,居中排列)声明(2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1、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3、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4、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声明内容:3号仿宋体)地址:××市××路××号(邮政编码:000000)联系电话:000-00000000(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4号仿宋体)标题(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小2号黑体,居中排列)编号××司法鉴定中心[200×]×鉴字第×号(编号: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年份、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方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5号宋体,居右排列。编号处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一、基本情况(3号黑体)委托人:××××(二级标题:4号黑体,段首空2字)(文内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一般为1.5倍。日期、数字等均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1.”等顺序排列。下同)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二、检案摘要三、检验过程四、分析说明共页第页五、鉴定意见六、落款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二○○×年×月×日(文书制作日期:用简体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居右排列。日期处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说明:1、本司法鉴定意见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2、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需要添加附件的,须在鉴定意见后列出详细目录。3、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正文的落款后另加附注予以说明。(附注为4号仿宋体)
向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西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应当向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职工按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处。地址:柴达木路4号。附近公交:1、小桥十字东-公交站59米途径公交车:82路2、小桥十字西-公交站71米途径公交车:4路70路82路107路3、海西路口-公交站168米途径公交车:18路4、海西路中-公交站196米途径公交车:18路5、小桥-公交站309米途径公交车:1路6路12路13路15路16路34路40路70路82路101路107路108路304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一、鉴定范围(一)我市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二)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内的我市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雇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三)其他;二、鉴定项目(一)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二)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三)工伤职工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四)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六)工伤复查鉴定;(七)其他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项目。三、鉴定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六、鉴定程序(一)申请时间: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原则上每2个月组织一次。工伤鉴定申请不受时间限制;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时间为逢单月20日至25日。(二)申请方式: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均可提出工伤鉴定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鉴定表。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到市劳鉴办申报。(三)申请鉴定需提交材料2、工伤伤残等级鉴定(1)单位介绍信和工伤职工本人书面申请;(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3)工伤医疗的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的医学诊查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印章);(4)属于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印章);(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申请人为职工或其近亲属,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由职工或其近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申请鉴定的,提供伤残军人证;市劳鉴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七)组织鉴定:市劳鉴办对受理的鉴定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鉴定通知:市劳鉴办安排体检时间、体检医院、通知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接受临床检查。(1)个人提出鉴定申请的,被鉴定人经两次通知拒不参加鉴定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退回申请材料。(2)用人单位提出鉴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负责通知和带领被鉴定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鉴定,被鉴定人有配合鉴定的义务。被鉴定人不配合鉴定的,视为拒不接受鉴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鉴定造成无法鉴定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退回申请材料。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不配合检查、伪装病情,弄虚作假的,由市劳鉴办书面通知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并在鉴定表上注明事由。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医疗机构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要认真检查,实事求是出具各种诊查资料和诊断证明。2、专家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参加鉴定的职工伤残情况提出鉴定意见。鉴定专家认为需要进一步做医疗检查的,被鉴定人按要求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3、作出结论: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鉴定结论作出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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