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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并后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2、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
两个公司合并的,可以按照以下的方式办理: 1、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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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也被称为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资产整合起来,形成新企业的行为过程。企业合并的结果是,新企业的资产等于各合并企业的总资产。企业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接收其他企业资产(包括债务)后继续存在的合并方式。这样,解散的企业被称为合并企业,继续存在的企业被称为继续存在的企业。新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在所有企业解散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建立新的合并方式。企业合并的效果主要是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益。
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可以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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