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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自...
1、申请公司强制清算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无法解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清算的前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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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司强制清算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一、公司解散。 二、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 三、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四、公司未提出异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确认后,人民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1、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 2、人民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人民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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