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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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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下列条件: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合法的必备投资者;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条件另有规定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有明确的组织形式;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营范围限于: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需要的材料: 1、直接新设外商独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 (2)《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3)外资企业章程; (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 (6)投资项目的申请报告以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意见; (7)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8)如设立董事会,需投资者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9)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12)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应提供所签定的合同副本备审; (13)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14)企业住所证明(如租房协议及其产权证明复印件); (1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6)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17)所在区(市)县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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