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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抗辩事由具体如下: 1、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 2、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 3、被告抗辩借贷行为...
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 债务人可以行使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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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 债务人可以行使这些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权利让与后,债务人还可能因某项事实产生新的抗辩权;比如,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后,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终止合同的抗辩。
1、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1)以票据不符和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2)票据权利无法行使。(3)欠缺行为能力的抗辩,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4)签章伪造或变造记载事项的抗辩。(5)票据上记载的债务是被他人无权代理的或越权代理的等。2、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1)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票据金额的能力。(2)特定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条件。(3)特定的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等。
第一、让与时设定的抗辩权债务人在债权让与的当时所能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均可以据此对抗新债权人。在让与时即已设定的抗辩包括在此时即已可以对抗原的一切抗辩。如当事人双方虽订有合同,但债权并未实际产生;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债务业已消灭;债权人在订立合同中有过错,因而债务人不能依照原合同履行给付义务;原合同违反法律无效,因而不能继续履行;以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等等。第二、债务人由让与合同产生的抗辩权由于我国立法上不承认债权让与的无因性和独立性,故作为债权让与基础行为的债权让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影响债权让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如债务人认为债权让与的基础行为让与,可以随时援用予以抗辩。第三、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前债务人的抗辩权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后,于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前,债务人享有一定的抗辩权。首先,债权人让与债权后本应不再享有让与债权,但债务人在不知让与期间,仍可以有效地向原债权人为给付,并与其“实施关于债权的法律行为”,例如约定清偿期限、免除或代替清偿,也可以单方主张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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