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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诈骗案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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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肯定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所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的,也包括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交给同伙或朋友使用该信用卡的。 虽然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盗窃信用卡后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的目的。是否有诈骗财物的目的,是区分本罪与一般由于过失或其他原因,本罪的判刑也会比较重。 但是盗窃他人信用卡并透支的行为,既是盗窃罪,也是信用卡诈骗罪,且应两罪并罚。具体参照第三个法条。 1、法条性质 ( 1)本款规定既有注意规定的性质:盗窃信用卡后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的,本身就构成盗窃罪。 ( 2)本款规定又有拟制规定的性质:盗窃信用卡后到银行柜台取钱或者去商场等刷卡消费的,其行为本身是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但根据本款规定,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2、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 1)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对自然人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 2)盗窃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的,成立盗窃罪,直接适用盗窃罪的规定。 ( 3)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对自然人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的信用卡的,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3、数罪并罚 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对人使用)的,应按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实行数罪并罚。 4、共犯问题 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以为是他人捡拾的信用卡而对人使用,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5、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怎样构成信用卡诈骗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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