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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二)房屋的位置、使用或建筑面积、装修的设施;(三)房屋用途(居住或商业、办公、厂房等);(四)租赁期限(不...
订立租赁合同时必须写明的是:各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等身份信息;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租金的数额和支付的方式、时间、地点;以及租赁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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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租赁合同时必须写明的是:各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等身份信息;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租金的数额和支付的方式、时间、地点;以及租赁物的维修责任等。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3.房屋用途。 4.房屋交付日期。 5.租赁期限。 6.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7.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8.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9.违约责任。 10.争议解决方式。 11.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租赁房屋合同必备条款如下: 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3、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5、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6、租赁期限; 7、房屋维修责任; 8、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1 0、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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