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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诉讼时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一般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无能力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 (二)公司章程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的工作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公司注销与否,其债权债务与法定代表人无关。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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