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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权是什么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是什么

2021-11-30
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保险法》还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有权依法行使解除保险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权利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特殊权利。当然,大多数权利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接触保险合同。二、《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三、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除本法第65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保险费不予退还。四、《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五、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六、《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可以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意外保险人外,也可以终止合同。其保险法第54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则合同成立之日起于两年内的除外。《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两年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法规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认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具体询问,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情形。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范围。保险人对询问范围和内容负举证责任。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继续收取保险费或者给付保险金,又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因保险人指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而免除。但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体检结果仍然同意承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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