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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有哪些程序

2022-07-16
企业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除了完成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外,还应当做好以准备工作: (1)拟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2)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3)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4)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5)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6)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2)在清算组要求时召开; (3)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有: (1)宣布债权人会议权及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讨论内容记入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并做出裁定; (7)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上述讨论情况进行表决。 需要注意,召开债权人会议时,所有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都可以参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可以参加并发言,但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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