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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当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参与诉讼的相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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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为保障司法公正,有关工作人员因为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而停止参与本案的有关工作。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申请才能得到支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提出后,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申请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接受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决定时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得停止参与本案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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