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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即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涉外民商事权益纠纷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他们在诉讼中所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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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及特征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诉讼离婚制度有下述特征:第一,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是否许可当事人离婚。第二,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和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二)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一、不起诉决定书的概念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完移送起诉的案件后,依法对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以及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制作和使用的决定性司法文书。不起诉决定书的特征是: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是最基本特征。2.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凡构成犯罪,又不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而是属于从宽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能作出免予起诉决定书,而不能制作不起诉决定书。3.人民检察院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只适用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一般不适用于自行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提起公诉、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因此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后,查明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况的,只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而不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对于自侦的、极少数共同犯罪案件中情节轻微的从犯例外。不起诉决定书的作用,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阶段决定对刑事案件终止诉讼,是不起诉决定的凭据,保护无罪的人和有罪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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