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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于年月日在本公司办公室召开会议。出席本次股东会成员应到人,实到人,所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成员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或:设股东的则改为: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山有限公司股东于年月日作出决定如下:) 一、. 二、. 三、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订章程/重签签订章程,替代原章程执行/终止章程执行。 出席股东签字:(列明出席股东人员并对应签字) 附注(本页仅为提示,正式文件不需提供): 1、请根据申请书或企业具体情况需要办理事项填写,其它删除,并注意序号; 2、上述范本中,红色字体为提示事项定稿后删除,蓝色字体需根据实际选择填写后其它选项删除。 3、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授权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
根据规定外资企业股东标准如下: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文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有效股东会决议。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3、4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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