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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赠送给亲属的财产,是否属于遗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被继承人在生前就已经将财产赠送给亲属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在生前立有遗嘱...
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优先。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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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属于遗产范围。一方婚前财产就是一方财产。一方如果死亡,其婚前财产就转化成遗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配偶同样有继承权。
为了已故母亲的10万元财产,刘菲将外甥女告上法院,一个说外甥女擅自取走了老太太的遗产,一个说钱是老太太生前赠予。这钱究竟是什么性质?到底该不该返还?近日,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审结这起返还财产纠纷。 刘菲处理完老太太的后事后,转头就将外甥女谭芳告上法庭,称她擅自取走了母亲的遗产,要求她返还丁老太名下的存折和10万元。谭芳则认为,这10万元是姨奶奶丁老太生前赠予自己的,不应返还。 丁老太是谭芳外婆的亲妹妹,由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与谭芳十分亲近。1965年,丁老太领养了一个女儿,取名刘菲。2014年,80多岁的丁老太重病,由于刘菲已定居加拿大,便联系家住苏州的远房外甥女谭芳,希望谭芳可以把母亲接到苏州照顾。 2014年2月24日,刘菲将丁老太送到苏州,入住福星护理院。丁老太与谭芳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由谭芳“听取经治疗医师有关委托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情况的告知与说明;选择和决定签署有关医疗活动的同意书”。刘菲和丁老太还将丁老太的存折、密码和身份证交给谭芳,表示由于她是老太太在国内唯一有血缘关系的人,所以存折内的10万元给她,请她照顾老太太。考虑到若老人去世取款将很麻烦,谭芳当天就去银行取出了存折中的10万元。 两个月后,丁老太经抢救无效死亡。刘菲处理完老太太的后事后,却回头将外甥女谭芳告上法庭,称她擅自取走了母亲的遗产,要求她返还丁老太名下的存折和10万元。而谭芳则认为,这10万元是姨奶奶丁老太生前赠予自己的,不应返还。 吴中区法院审理认为,讼争的10万元于2014年2月20日存入丁老太银行账户,被告于当月24日支取该笔存款,丁老太于2014年5月1日因病去世。可以确认,讼争钱款所有人为丁老太,且在丁老太去世之前,讼争钱款已经交易完毕。且由于讼争钱款系实名存款,并设有密码,如未得到存款权利人丁老太的同意及协助,被告是无法从丁老太的银行账户中提取钱款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原告关于“被告擅自取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并认为丁老太在其生前已将讼争钱款予以处分,因此,讼争钱款不属于死者丁老太的遗产。由此,即便原告系丁老太的法定继承人,亦不能基于继承法律关系提出要求被告返还讼争10万元钱款的主张。由于银行存折为死者丁老太的遗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银行存折的理由正当,该诉讼主张可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谭芳返还刘菲开户人为丁老太的建行存折一本,驳回刘菲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赠予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遗产继承则是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生前赠予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受赠人无需返还继承人。 (原标题:老人过世前赠予10万给远房亲戚养女起诉要求返还被驳回)
1.婚前财产房产加名字可以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离婚不可以平均分配,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的财产支付首付款并且在银行贷款,婚后以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则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也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2.司法中有解释规定,夫妻在一方婚前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的财产支付首付款并且在银行贷款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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