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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签订后,可以反悔,但是没有正当理由的,要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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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当了解认购书与定金的法律性质。认购书在于约束双方在一定时限内就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继续进行磋商谈判,以最大诚意促使合同订立。认购书签订后,出卖人必须保留房屋至约定磋商之日,此前不得另行定购或转售,但买受人不能如期而至则坐失商机;买受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出卖人另行订购或转售则无法实现权利。定金能够制约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出卖人可以保留商机,但另行订购或转售则双倍返还定金;买受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自身原因而不能订立合同则丧失定金。定金具有督促、制约、保障的功效,定金罚则对双方当事人平等适用。《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返还定金的条件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丧失定金的条件为“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故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时间与地点继续磋商合同事宜,否则将丧失定金。认购书分为已决条款与未决条款,已决条款不得变更,需要磋商的是未决条款与已决条款的细节部分,进行磋商但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合同不能订立的,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定金可以返还。由此可知,定金可以保障买受人利益,也可以变成购房陷阱。
未签合同可以退转让费,但是会形成缔约过失,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金额根据实际损失数额确定,也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11月,省县镇某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土地合同,合同约定该村村委会将本村集体所属的30余亩荒地租赁给某公司用于花苗种植。该村村民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村委会与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王某某等20余户村民自发组织,于4月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认定村委会和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性质究竟是土地租赁合同还是土地承包合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依照上述规定,农村土地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后,承包方可对外出租,村委会不能对外出租。因此,村委会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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