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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合并各方订立的合并协议;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章程;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任...
一、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投资者)关于新设合并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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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船舶所有者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提供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复印件。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对于新造船舶申请船舶股权登记的,应提供船舶建设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在建设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只需提供船舶建设合同的自营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必须提供足够证明所有权获得的文件。继承、赠与、依法拍卖、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登记船舶所有权时,应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各方订立的合并协议,以及合并各方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3、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附资产评估报告); 5、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投资者)资格证明。
企业法人新设合并登记所需条件如下: 1、登记前,原企业已经注销登记; 2、报纸刊登新设合并公告; 3、合并各方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合并前债务已清偿; 5、已签订合并协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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