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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流程有: 1、市政府研究决定启动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并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项目业主和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业主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
大致经过以下几个程序, 1、征地的批准程序,逐级上报批准; 2、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征地范围、期限等;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确定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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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⑵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⑶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⑷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⑸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⑹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⑺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⑻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⑼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⑽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⑿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由于在土地性质、所有权主体及管理方式上存在诸多因素的差异,因而存在着以下区别: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各省级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细则》、各市级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各省级人民政府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各市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拆迁对象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是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或城市居民;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是针对农村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是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乡、村、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或村民。 (三)补偿内容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征收。不过,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以及长远生计,确保农业基础不被动摇,土地的征收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本文具体针对土地征收的步骤做详细介绍。第一步骤: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公告的内容包括:①征地范围、②面积、③补偿方式、④补偿标准、⑤安置途径、⑥征地用途。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之内。公告作出之后,村民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也不得抢建建筑物。第二步骤:征询村民意见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联合乡镇政府围绕公告的六项主要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如果村委会或者村民提出了不同意见,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记录在案,着手协调解决,同时还应当告知他们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等这些程序履行完毕后,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还应当将记录在案的不同意见、听证的相关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第三步骤:实地调查与登记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实地勘察程序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个环节里面,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与数量、规格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情况现场填制成表,一式三份,然后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双方共同确认表格内容,确认无误之后由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也应当将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好字的表格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第四步骤:一书四方案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完前三个步骤的工作之后,根据征询、听证、调查与登记的具体情况,拟定出正式的“一书四方案”:一书是指建设用地说明书;四方案包括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拟好后再组卷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第五步骤:张贴征地公告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下发给征收土地的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之后,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另外,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第六步骤: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①被征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②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③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⑤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⑥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果对方案有不同意见,又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后者应当认真研究,在要求听证的情况下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倘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实存在需要修改的地方,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第七步骤: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步骤: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对于报批的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批准之后,应当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始组织实施征地与补偿安置工作。第九步骤:土地补偿登记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亦即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如果超过期限未办理该手续的,对其的补偿按照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进行。第十步骤: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按规定落实土地补偿之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交土地交付给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综合上面所说的,征收农民的土地,不是说想征收就可以征收的,在征收土地的时候,一般都必须要向上一级汇报,以文体的形式下发到被征地人的手上,并且还要争取到被征收土地人的同意才可以,所以,在征地的时候一定要用正规定的程序来进行,才不算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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